註:
(1)失能係指完全失能。
(2)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,遭受下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:(一)海外意外傷害事故;(二)假日意外傷害事故;(三)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;(四)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。
(3)骨折依「骨折給付標準表」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認定,如係不完全骨折,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給付;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。
(4)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失能程度比例給付。
(5)保險金計算內容為主約與附約合計,僅提供參考,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約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