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4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8293號函意旨,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相關給付標準費率表自113年7月1日起調降,就113年6月底前預收保費且於113年7月1日後生效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,保險公司得採退還溢繳保費,故本公司依前開說明之方式辦理。請詳閱以下說明事項:
1. 旅平險費率自113年7月1日起調降,出發時間於113年7月1日後生效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保險費限使用帳戶扣款方式支付,如有溢收保費情事者,經計算後將返還至原扣款帳戶。
(國內或非本國人旅遊保險期間最長30天,國外旅遊保險期間最長180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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